45210-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工会和职工
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
事故调查组在调査事故中要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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