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企业发生火灾事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火灾事故七天之内补报,七天之后伤亡人数变化不再统计。此事故造成5人死亡、52人重伤,属于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