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某煤矿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制定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恢复生产申请。该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内组织验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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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