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51-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劳动者的家庭病史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职业病诊疗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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