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45-3、某医院年轻女职工较多,并且处于生育和哺乳高峰期,该医院安排()女职工值夜班或者加班工作违反了《劳动法》。
怀孕3个月
怀孕6个月
哺乳出生未满15个月婴儿期间
哺乳出生未满9个月婴儿期间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