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是一家民用爆炸物
该厂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销售本厂生产的炸药
该厂在销售炸药成交之日起 3日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该厂应将购买炸药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 1年备查
该厂计划出口炸药产品,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 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