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督检查过程中,对 3个月内 2次或者 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当()。
责令停产整顿
提请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责令限期改正
暂扣证照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条 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三)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当提请关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