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处罚法》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暂缓执行
除法律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于七日内上缴行政机关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