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下列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