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开采工作面有瓦斯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超层、越界开采的;(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