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山安全法》,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时,可以自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