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