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副总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