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于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解析】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根据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是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