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下列不属于因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而需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情形是()。
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有水患风险,未采取防治措施的
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的;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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