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法》,下列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解析】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