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2人
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毁灭、仿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计算机数据,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1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