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甲企业与乙企业相邻,甲企业发生火灾后乙企业立即给予支援,最终在消防救援队的带领下成功扑灭大火,依据《消防法》,乙企业损耗的灭火剂、器材及装备等应由()给予补偿。
甲企业
火灾责任单位
当地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队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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