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井井下工人在工作时,发现矿井通风设备出现故障,遂向当班副矿长报告,副矿长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时安排人员维修。导致瓦斯聚集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伤,依据《刑法》的规定,副矿长的行为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
玩忽职守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满足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1.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存在事故隐患,2.经有关部门或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3,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