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