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某水泥生产企业的水泥包装工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粉尘而患尘肺病
某高校实验室实验员因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而患放射性皮肤疾病
某家庭作坊劳动者在制鞋活动中因接触有毒粘结剂导致白血病
某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电焊工人因长期电弧焊作业而患腰椎疾病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㈠病人的职业史;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