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建设单位经与施工单位协商,可以适当压缩合同工期
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可以暂不考虑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
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