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并处以罚款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化学品的场所
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拘留
对未依法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关闭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㈠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㈡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㈢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㈣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㈤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