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均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㈡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㈣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