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已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故不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现生产烟花爆竹所使用的黑火药丢失,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从事搬运工序作业的人员,经公司自行考核后上岗作业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㈡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㈢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㈣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㈤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㈥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㈧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㈨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㈩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