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
余某应在2012年9月前提出复审申请
余某可以向乙市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受到余某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考核发证机关对余某的复审不予通过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㈠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㈡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㈢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㈠健康体检不合格的;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㈢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㈣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㈤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㈥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