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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知识
一、危险化学品概念及类别划分
1.危险化学品的概念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2.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划分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13690-2009)将危险化学品分为3大类。第1类含爆炸物等16类;第2大类,含急性毒性等10类; 第3类,含危害水生环境等7类。
二、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特性
1. 燃烧性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中的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等,在条件具备时均可能发生燃烧。
2.爆炸性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化学品的均可能由于其化学性和易燃性引发爆炸事故。
3.毒害性
许多危险化学品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和动物体内,当其在人体积累达到一定量时,便会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和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
4.腐蚀性
强酸、强碱等物质能对人体组织、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接触人的皮肤、眼睛、或肺部、食道等时,会引起表皮组织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内部器官被灼伤后可引起炎症,甚至会造成死亡。
5.放射性
放射性危险化学品通过放出的射线可阻碍和伤害人体细胞活动机能并导致细胞死亡。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内容及要求
(一)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国际上称作化学品安全信息卡,简称CSDS(Chemical SafetyData Sheet)或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是一份关于化学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
作为最基础的技术文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主要用途是传递安全信息,其主要作用体现在:
(1)是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安全使用的指导性文件;
(2)是应急作业人员进行应急作业时的技术指南;
(3)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处置、贮存和使用各环节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提供技术信息;
(4)为危害控制和预防措施的设计提供技术依据;
(5)是企业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包括16大项近70个小项的安全信息内容,具体项目如下:
(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主要标明化学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2)成分,组成信息。标明该化学品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纯化学品,应给出其化学品名称、通用名和商品名、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浓度以及化学文摘索引登记号(CAS号)。混合物,应给出每种组分及其比例,尤其要给出危害性组分的浓度或浓度范围。
(3)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该化学品最重要的危害和效应,主要包括:危险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
(4)急救措施。主要指现场作业人员受到意外伤害时,所需采取的自救或互救的简要处理方法,包括:眼睛接触、皮肤接触、吸入、食入的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说明合适的灭火剂及灭火方法和因安全原因禁止使用的灭火剂,以及消防员的特殊防护用品;并提供有关火灾时化学品的性能、燃烧分解产物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资料。
(6)泄漏应急处理。指化学品泄漏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和消除方法,包括:应急行动、应急人员防护、环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内容。
(7)操作处置与储存。主要指化学品操作处理和安全储存方面的信息资料,包括:操作处置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8)接触控制价体防护。主要指为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化学品危害而采用的防护方法和手段,包括:最高容许浓度、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身体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
(9)理化特性。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外观及理化性质等方面的信息。
(10)稳定性和反应活性。主要叙述化学品的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方而的信息。
(11)毒理学资料。主要提供化学品的毒性、刺激性、致癌性等信息。
(12)环境生态学资料。主要叙述化学品的环境生态效应和行为,包括迁移性、降解性、生物累积性和生态毒性等。
(13)废弃处置。提供化学品和可能装有有害化学品残余的污染包装的安全处置方法及要求。
(14)运输信息。主要指国内、国际化学品包装与运输的要求及运输规定的分类和编号,包括:危险货物编号、包装类别、包装标志、包装方法、UN编号及运输注意事项等。
(15)法规信息。主要是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条款和标准。
(16)其他信息。主要提供其他对安全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包括:参考文献、填表时间、填表部门、填表人、数据审核单位等。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由化学品生产供应企业编印,在交付商品时提供给用户;化学品的用户在接收、使用化学品时,要认真阅读技术说明书,了解和掌握化学品危险性,并根据使用的情形制订安全操作规程,选用合适的防护器具,培训作业人员。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从制作之日算起,每五年更新一次,要不断补充信息资料,若发现新的危害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企业必须对技术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图9-1是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样例。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格式和制作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名称。用中英文分别标明危险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
(2)分子式。可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
(3)化学成分及组成。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
(4)编号。应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运输编号,分别用UN№和CN№表示。
(5)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 13690-1992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两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
(6)警示词。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一般位于化学品名称下方,要求醒目、清晰。警示词应用的一般原则参见表9-2:
(7)危险性概述。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说明要与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相一致。居于警示词下方。
(8)安全措施。表述化学品在其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9)灭火。若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
(10)批号。注明生产日期和生产班次。
(11)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1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13)应急咨询电话。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安全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印刷。出厂后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拴、印刷标签。
(2)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拴、印刷在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包装的明显位置;粘贴、挂拴、印刷应牢固,以便在运输、贮存期间不会脱落。
(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4)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标签应及时修订、更改。在正常情况下,标签的更新时间应与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同,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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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化学品的燃烧爆炸事故类型的划分和发展历程
1燃烧爆炸分类
危险化学品的燃烧按其要素构成的条件和瞬间发生的特点,可分为闪燃、着火和自燃三种类型。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可按爆炸反应物质分为简单分解爆炸、复杂分解爆炸和爆炸性混合物爆炸。
(1)简单分解爆炸。引起简单分解的爆炸物,在爆炸时并不一定发生燃烧反应,其爆炸所需要的热量是由爆炸物本身分解产生的。属于这一类的有乙炔银、叠氮铅等,这类物质受轻微震动即可能引起爆炸,十分危险。此外,还有些可爆气体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受压情况下,能发生简单分解爆炸。例如乙炔、环氧乙烷等在压力下的分解爆炸。
(2)复杂分解爆炸。这类可爆物的危险性较简单分解爆炸物稍低。其爆炸时伴有燃烧现象,燃烧所需的氧由本身分解产生。例如梯恩梯、黑索金等。
(3)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所有可燃性气体、蒸气、液体雾滴及粉尘与空气(氧)的混合物发生的爆炸均属此类。这类混合物的爆炸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混合物中可燃物浓度、含氧量及点火能量等。实际上,这类爆炸就是可燃物与助燃物按一定比例混合后遇点火源发生的带有冲击力的快速燃烧。
2.燃烧爆炸过程
(1)燃烧。除了一些熔点较高的无机固体外,可燃物质的燃烧一般是在气相中进行的。由于可燃物质的状态不同,其燃烧过程也不相同。
相对于可燃固体和液体,可燃气体最易燃烧,燃烧所需要的热量只用于本身的氧化分解,并使其达到着火点。气体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能全部燃尽。
液体在点火源作用下,先蒸发成蒸气,而后氧化分解进行燃烧。
固体燃烧一般有两种情况:对于硫、磷等简单物质,受热时首先熔化,而后蒸发为蒸气进行燃烧,无分解过程;对于复合物质,受热时可能首先分解成其组成部分,生成气态和液态产物,而后气态产物和液态产物蒸汽着火燃烧。
(2)分解爆炸性气体爆炸。某些单一成分的气体,在一定的温度下对其施加一定压力时则会产生分解爆炸。这主要是由于物质的分解热的产生而引起的,产生分解爆炸并不需要助燃性气体存在。在高压下容易产生分解爆炸的气体,当压力低于某数值时则不会发生分解爆炸,这时的压力称为分解爆炸的临界压力。各种具有分解爆炸特性气体的临界压力是不同,如乙炔分解爆炸的临界压力是1.4 MPa,其反应式如下:
C2H2→2C(固)+H2十226 kJ
(3)粉尘爆炸。粉尘爆炸是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性固体微粒接触到火焰(明火)或电火花等点火源时发生的爆炸。金属粉尘、煤粉、塑料粉尘、有机物粉尘、纤维粉尘及农副产品谷物面粉等都可能造成粉尘爆炸事故。
1)粉尘空气混合物产生爆炸的过程:
①热能加在粒子表面,温度逐渐上升;
②粒子表面的分子发生热分解或干馏作用,在粒子周围产生气体;
③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同时发生燃烧;
④由燃烧产生的热进一步促进粉尘分解,燃烧的传播,在适合条件下发生爆炸。
上述过程是在瞬间完成的
2)粉尘爆炸的特点:
①粉尘爆炸的燃烧速度、爆炸压力均比混合气体爆炸小;
②粉尘爆炸多数为不完全燃烧,所以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较多;
③可产生爆炸的粉尘颗粒非常小,可作为气溶胶状态分散悬浮在空气中,不产生下沉。堆积的可燃性粉尘通常不会爆炸,但由于局部的爆炸、爆炸波的传播使堆积的粉尘受到扰动而飞扬,形成粉尘雾,从而产生二次、三次爆炸。
(3)蒸气云爆炸
可燃气体遇点火源被点燃后,若发生层流或近似层流燃烧,这种速度太低,不足以产生显著的爆炸超压,在这种条件下蒸气云仅仅是燃烧,在燃烧传播过程中,由于遇到障碍物或受到局部约束,引起局部紊流,火焰与火焰相互作用产生更高的体积燃烧速率,使膨胀流加剧,而这又使紊流更强,从而又能导致更高的体积燃烧速率,结果火焰传播速度不断提高,可达到层流燃烧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发生爆炸反应。
一般要发生带破坏性超压的蒸气云爆炸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泄漏物必须可燃且具备适当的温度和压力条件;
2)必须在点燃之前即扩散阶段形成一个足够大的云团,如果在一个工艺区域内发生泄漏,经过一段延迟时间形成云团后再点燃,则往往会产生剧烈的爆炸;
3)产生的足够数量的云团处于该物质的爆炸极限范围内才能产生显著的超压。蒸气云团可分为3个区域:泄漏点周围是富集区,云团边缘是贫集区,介于两者之间的区域内的云团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这部分蒸气云所占的比例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泄漏物的种类和数量、泄漏时的压力、泄漏孔径的大小、云团受约束程度以及风速、湿度和其他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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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学品燃烧爆炸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火灾与爆炸都会造成生产设施的重大破坏和人员伤亡,但两者的发展过程显著不同。火灾是在起火后火场逐渐蔓延扩大,随着时间的延续,损失数量迅速增长,损失约与时间的平方成比例;火灾时间延长1倍,损失可能增加4 倍。爆炸则是猝不及防,可能仅在一秒钟内爆炸过程已经结束,设备损坏、厂房倒塌、人员伤亡等巨大损失也将在瞬间发生。
危险化学品的燃烧爆炸事故通常伴随发热、发光、压力上升真空和电离等现象,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它与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和性质、燃烧爆炸时的条件以及位置等因素有关。主要破坏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高温的破坏作用
燃烧爆炸时产生的高温,爆炸后建筑物内遗留大量的热或残余业苗,会把从破坏的设备内部不断喷出的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点燃,也可能把其他易燃物点燃引起火灾。当盛装易燃物的容器、管道发生爆炸时,爆炸抛出的易燃物有可能引起大面积火灾,这种情况在油罐、液化气瓶爆破后最易发生。正在运行的燃烧设备或高温的化工设备被破坏时,其灼热的碎片可能飞出,点燃附近储存的燃料或其他可燃物,引起火灾。此外,高温辐射还可能使附近人员受到严重灼烫伤害甚至死亡。
(二)爆炸的破坏作用
1. 爆炸碎片的破坏作用
机械设备、装置、容器等爆炸后产生许多碎片,飞出后会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造成危害。一般碎片在100~500 m内飞散。
2.爆炸冲击波的破坏作用
物质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以极高的速度膨胀,像活塞一样挤压周围空气。把爆炸反应释放出的部分能量传递给压缩的空气层,空气受冲击而发生扰动,使其压力、密度等产生突变,这种扰动在空气中传播就称为冲击波。冲击波的传播速度极快,在传播过程中,可以对周围环境中的机械设备和建筑物产生破坏作用和使人员伤亡。冲击波还可以在它的作用区域内产生震荡作用,使物体因震荡而松散,甚至破坏。冲击波的破坏作用主要是由其波阵面上的超压引起的。在爆炸中心附近,空气冲击波波阵面上的超压可达几个甚至十几个大气压,在这样高的超压作用下,建筑物被摧毁,机械设备、管道等也会受到严重破坏。当冲击波大面积作用于建筑物时,波阵面超压在20~30 kPd内,就足以使大部分砖木结构建筑物受到严重破坏。超压在100kPa以上时,除坚固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外,其余部分将全部破坏。
(三)造成中毒和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产中,许多物质不仅是可燃的,而且是有毒的,发生爆炸事故时,会使大量有毒物质外泄,造成人员中毒和环境污染。此外,有些物质本身毒性不强,但燃烧过程中可能释放出大量有毒气体和烟雾,造成人员中毒和环境污染。例如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了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波及中俄两国。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控制和防护措施
1.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控制措施
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保持卫生。
(1)替代。
控制、预防化学品危害最理想的方法是不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化学品,但这很难做到,通常的做法是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有害的化学品,选用可燃化学品替代易燃化学品。例如,甲苯替代喷漆和除漆用的苯,用脂肪族烃替代胶水或粘合剂中的芳烃等。
(2)变更工艺。
虽然替代是控制化学品危害的首选方案,但是目前可供选择的替代品很有限,特别是因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生产、使用有害化学品。这时可通过变更工艺消除或降低化学品危害。如以往从乙炔制乙醛,采用汞做催化剂,现在发展为用乙烯为原料,通过氧化或氯化制乙醛,不需用汞做催化剂。通过变更工艺,彻底消除了汞害。
(3)隔离。
隔离就是通过封闭、设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有害环境中。最常用的隔离方法是将生产或使用的设备完全封闭起来,使工人在操作中不接触化学品。
隔离操作是另一种常用的隔离方法,简单地说,就是把生产设备与操作室隔离开。最简单形式就是把生产设备的管线阀门、电控开关放在与生产地点完全隔开的操作室内。
(4)通风。
通风是控制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气或粉尘最有效的措施。借助于有效的通风,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浓度低于安全浓度,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通风分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两种。局部排风是把污染源罩起来,抽出污染空气,所需风量小,经济有效,并便于净化回收。全面通风亦称稀释通风,其原理是向作业场所提供新鲜空气,抽出污染空气,降低有害气体、蒸气或粉尘,在作业场所中的浓度。全面通风所需风量大,不能净化回收。
对于点式扩散源,可使用局部排风。使用局部排风时,应使污染源处于通风罩控制范围内。为了确保通风系统的高效率,通风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十分重要。对于已安装的通风系统,要经常加以维护和保养,使其有效地发挥作用。
对于面式扩散源,要使用全面通风。采用全面通风时,在厂房设计阶段就要考虑空气流向等因素。因为全面通风的目的不是消除污染物,而是将污染物分散稀释,所以全面通风仅适合于低毒性作业场所,不适合于腐蚀性、污染物量大的作业场所。
像实验室中的通风橱、焊接室或喷漆室可移动的通风管和导管都是局部排风设备。在冶金厂,熔化的物质从一端流向另一端时散发出有毒的烟和气,需要两种通风系统都要使用。
(5)个体防护。
当作业场所中有害化学品的浓度超标时,工人就必须使用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既不能降低作业场所中有害化学品的浓度,也不能消除作业场所的有害化学品,而只是一道阻止有害物进入人体的屏障。防护用品本身的失效就意味着保护屏障的消失,因此个体防护不能被视为控制危害的主要手段,而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措施。
防护用品主要有头部防护器具、呼吸防护器具、眼防护器具、身体防护用品、手足防护用品等。
(6)保持卫生。
卫生包括保持作业场所清洁和作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两个方面。经常清洗作业场所,对废物、溢出物加以适当处置,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也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作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附着在皮肤上,防止有害物通过皮肤渗入体内。
(二)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从理论上讲,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点:
1.防止燃烧、爆炸系统的形成
(1)替代
(2)密闭
(3)惰性气体保护;
(4)通风置换;
(5)安全监测及连锁。
2.消除点火源
能引发事故的火源有明火、高温表面、冲击、摩擦、自燃、发热、电气、静电火花、化学反应热、光线照射等,具体做法有:
(1)控制明火和高温表面
(2)防止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
(3)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采用防爆电气设备避免电气火花。
3.限制火灾、爆炸蔓延扩散的措施
限制火灾爆炸蔓延扩散的措施包括阻火装置、阻火设施、防爆泄压装置及防火防爆分隔等。
【例题】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点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而发生的自然燃烧现象,叫做( )。
A. 燃烧
B. 自燃
C. 闪燃
D. 爆炸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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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安全
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与要求
化学品在运输中发生事故比较常见,全面了解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掌握有关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规定,对降低运输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2.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在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3.危险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5.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6.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7.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8.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9.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11.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12.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根据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及储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技术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1999)等标准分别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储量的限制以及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要求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把危险货物包装分成3类:
1.I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2.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3.Ⅲ类包装:货物具有的危险性小,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标准里还规定了这些包装的基本要求、性能试验和检验方法等,也规定了包装容器的类型和标记代号。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l5098--1994)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五)接触和混合储运的危险性
某些化学品接触或混合时其危险性增加。有些化学品接触或混合易燃烧,还有些接触或混合易发生爆炸。还有些化学品在发生事故时,所使用的灭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等标准的附录中均附有危险化学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之间的抵触和不相容性,避免将禁忌物料混储混运。以便保证储运安全。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作了专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是申请: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三是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是登记注册: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国家经贸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经营许可证的种类、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职能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履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 J16―2000的要求。
(3)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4)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 m以上距离。
(5)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6)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 t。
(7)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8)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 kg,总质量不能超过2 t。
(9)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通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有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商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了零售业务的范围,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3)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按照《条例》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悬挂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二)剧毒品的经营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要申领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品要没专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 2000)要求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要达到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的条件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及经办人的身分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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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泄漏控制与销毁处置技术
1.泄漏处理及火灾控制
(1)泄漏源控制。利用截止阀切断泄漏源,在线堵漏减少泄漏量或利用备用泄料装置使其安全释放。
(2)泄漏物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地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在处理时,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特性,采用合适的方法处理。
2)火灾控制
(1)灭火一般注意事项。
1)正确选择灭火剂并充分发挥其效能。常用的灭火剂有水、蒸汽、二氧化碳、干粉和泡沫等。由于灭火剂的种类较多,效能各不相同,所以在扑救火灾时,一定要根据燃烧物料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特点、火源点部位(高、低)及其火势等情况,要选择冷却、灭火效能特别高的灭火剂扑救火灾,充分发挥灭火剂各自的冷却与灭火的最大效能。
2)注意保护重点部位。例如,当某个区域内有大量易燃易爆或毒性化学物质时,就应该把这个部位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在实施冷却保护的同时,要尽快地组织力量消灭其周围的火源点,以防灾情扩大。
3)防止复燃复爆。将火灾消灭以后,要留有必要数量的灭火力量继续冷却燃烧区内的设备、设施、建(构)筑物等,消除着火源,同时将泄漏出的危险化学品及时处理。对可以用水灭火的场所要尽量使用蒸汽或喷雾水流稀释,排除空问内残存的可燃气体或蒸气,以防止复燃复爆。
4)防止高温危害。火场上高温的存在不仅造成火势蔓延扩大,也会威胁灭火人员安全。可以使用喷水降温、利用掩体保护、穿隔热服装保护、定时组织换班等方法避免高温危害。
5)防止毒害危害。发生火灾时,可能出现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光气等有毒物质。在扑救时,应当设置警戒区,进入警戒区的抢险人员应当佩戴个体防护装备,并采取适当的手段消除毒物。
(2)几种特殊化学品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I)扑救气体类火灾时,切忌盲目扑灭火焰,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点火源就会发生爆炸,造成严重后果。
2)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的爆炸威力;另外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扑救遇湿易燃物品火灾时,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一般可使用于粉、二氧化碳、卤代烷扑救,但钾:钠、铝、镁等物品用二氧化碳、卤代烷无效。固体遇湿易燃物品应使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等覆盖。对镁粉、铝粉等粉尘,切忌喷射有压力的灭火剂,以防止将粉尘吹扬起来,引起粉尘爆炸。
4)扑救易燃液体火灾时,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泡沫扑救;水溶性液体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
5)扑救毒害和腐蚀品的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6)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火灾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扑救,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有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如2.4一二硝基苯甲醚、二硝基萘、萘等是易升华的易燃固体,受热放出易燃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尤其是在室内,易发生爆炸。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消除周围一切点火源。
(二)废弃物销毁
1.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1)危险废弃物。使危险废弃物无害化采用的方法是使它们变成高度不溶性的物质,也就是固化,稳定化的方法。
目前常用的固化,稳定化方法有: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性材料固化、有机聚合物固化、自凝胶固化、熔融固化和陶瓷固化。
(2)工业固体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一般工业废弃物可以直接进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对于粒度很小的固体废弃物,为了防止填埋过程中引起粉尘污染,可装人编织袋后填埋。
2. 爆炸性物品的销毁
凡确认不能使用的爆炸性物品,必须予以销毁,在销毁以前应报告当地公安部门,选择适当的地点、时间及销毁方法。一般可采用以下4种方法:爆炸法、烧毁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3.有机过氧化物废弃物处理
有机过氧化物是一种易燃、易爆品。其废弃物应从作业场所清除并销毁,其方法主要取决于该过氧化物的物化性质,根据其特性选择合适的方法处理,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处理方法主要有:分解,烧毁,填埋。
【例题】:以下物品可以露天堆放的是( )
A. 遇湿燃烧物品
B. 剧毒物品
C. 腐蚀物品
D. 爆炸物品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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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危险化学品的侵入途径、危害、抢救及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一)毒性危险化学品
毒性危险化学品通过一定途径进入人体,在体内积蓄到一定剂量后,就会表现出慢性中毒症状。所谓慢性中毒就是毒性危险化学品长时期、小剂量进入人体所引起的中毒。若在较短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有较大剂量毒性危险化学品进入体内所引起的中毒称为亚急性中毒;若毒性危险化学品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体内所引起的中毒称为急性中毒。
毒性危险化学品在体内的毒性与毒性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生产环境、劳动强度、个体因素以及几种毒性危险化学品的联合作用有关。
1. 毒性危险化学品侵入人体的途径
毒性危险化学品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进入人体。在工业生产中,毒性危险化学品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有时也可经消化道进入。
(1)呼吸道。工业生产中毒性危险化学品进入人体的最重要的途径是呼吸道。凡是以气体、蒸气、雾、烟、粉尘形式存在的毒性危险化学品,均可经呼吸道侵入体内。呼吸道吸收程度与其在空气中的浓度密切相关,浓度越高,吸收越快。
(2)皮肤。工业生产中,毒性危险化学品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也比较常见。脂溶性毒性危险化学品经表皮吸收后,还需有水溶性,才能进一步扩散和吸收,所以水、脂皆溶的物质(如苯胺)易被皮肤吸收。
(3)消化道。工业生产中,毒性危险化学品经消化道吸收多半是由于个人卫生习惯不良,手沾染的毒性危险化学品随进食、饮水或吸烟等途径而进入消化道。进入呼吸道的难溶性毒性危险化学品,可经由咽部被咽下而进入消化道。
2)工业毒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
(1)刺激。刺激说明身体已与有毒化学品有了相当的接触,一般受刺激的部位为皮肤、眼睛和呼吸系统。
许多化学品和皮肤接触时,能引起不同程度的皮肤炎症;与眼睛接触轻则导致轻微的、暂时性的不适,重则导致永久性的伤残。
一些刺激性气体、尘雾可引起气管炎,甚至严重损害气管和肺组织,如二氧化硫、氯气、煤尘。一些化学物质将会渗透到肺泡区,引起强烈的刺激。
(2)过敏。某些化学品可引起皮肤或呼吸系统过敏,如出现皮疹或水疱等症状,这种症状不一定在接触的部位出现,而可能在身体的其他部位出现,引起这种症状的化学品有很多,如环氧树脂、胶类硬化剂、偶氮染料、煤焦油衍生物和铬酸等。
呼吸系统过敏可引起职业性哮喘,这种症状的反应一般包括咳嗽,特别是夜间,以及呼吸困难。引起这种反应的化学品有甲苯、聚氨酯、福尔马林等。
(3)窒息。窒息涉及对身体组织氧化作用的干扰。这种症状分为3种:
①单纯窒息。在空间有限的工作场所,氧气被氮气、二氧化碳、甲烷、氢气、氦气等气体所代替,空气中氧浓度降到17%以下,致使机体组织的供氧不足,就会引起头晕、恶心、调节功能紊乱等症状。缺氧严重时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②血液窒息。毒性化学物质影响机体传送氧的能力。典型的血液窒息性物质就是一氧化碳。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5%时就会导致血液携氧能力严重下降。
③细胞内窒息。毒性化学物质影响机体和氧结合的能力。如氰化氢、硫化氢等物质影响细胞和氧的结合能力,尽管血液中含氧充足。
(4)麻醉和昏迷。接触高浓度的某些化学品,有类似醉酒的作用。如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烃类、乙醚、异丙醚会导致中枢神经抑制。这些化学品一次大量接触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5)中毒。人体由许多系统组成,所谓全身中毒是指化学物质引起的对一个或多个系统产生有害影响并扩展到全身的现象,这种作用不局限于身体的某一点或某一区域。
肝脏的作用就是净化血液中的有毒性危险化学品,并将其转化成无害的和水溶性的物质。然而有一些物质对肝脏有害,例如溶剂酒精、氯仿、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根据接触的剂量和频率,反复损害肝脏组织可能造成伤害并引起病变(肝硬化)和降低肝脏的功能,有时被误认为病毒性肝炎,因为这些化学物质引起肝损伤的症状(黄皮肤、黄眼睛)类似于病毒性肝炎。
不少生产性毒性危险化学品对肾有毒性,尤以重金属和卤代烃最为突出。如汞、铅、铊、镉、四氯化碳、氯仿、六氟丙烯、二氯乙烷、溴甲烷、溴乙烷、碘乙烷等。长期接触一些有机溶剂会引起疲劳,失眠、头痛,恶心,更严重的将导致运动神经障碍、瘫痪、感觉神经障碍。如神经末梢失能与接触己烷、锰和铅有关,导致腕垂病;接触有机磷酸盐化合物可能导致神经系统失去功能;接触二硫化碳,可引起精神紊乱(精神病)。
(6)致癌。长期接触一定的化学物质可能引起细胞的无节制生长,形成恶性肿瘤。这些肿瘤可能在第一次接触这些物质的许多年以后才表现出来,潜伏期一般为 4~40年。造成职业肿瘤的部位是变化多样的,并不局限于接触区域。如砷、石棉、铬、镍等物质可能导致肺癌;鼻腔癌和鼻窦癌是由铬、镍、木材、皮革粉尘等引起的;膀胱癌与接触联苯胺、萘胺、皮革粉尘等有关;皮肤癌与接触砷、煤焦油和石油产品等有关;接触氯乙烯单体可引起肝癌;接触苯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
(7)致畸。接触化学物质可能对未出生胎儿造成危害,干扰胎儿的正常发育。在怀孕的前三个月,胎儿的脑、心脏、胳膊和腿等重要器官正在发育,一些研究表明化学物质可能干扰正常的细胞分裂过程,如麻醉性气体、水银和有机溶剂,从而导致胎儿畸形。
(8)致突变。某些化学品对人的遗传基因的影响可能导致后代发生异常,实验结果表明80%~85%的致癌化学物质对后代有影响。
(9)尘肺。尘肺是由于在肺的换气区域发生了小尘粒的沉积以及肺组织对这些沉积物的反应,尘肺病患者肺的换气功能下降,在紧张活动时将发生呼吸短促症状。这种作用是不可逆的,一般很难在早期发现肺的变化。当x射线检查发现这些变化时,病情已较重了。能引起尘肺病的物质有石英晶体、石棉、滑石粉、煤粉和铍。
化学毒性危险化学品引起的中毒往往是多器官、多系统的损害。如常见毒性危险化学品铅可引起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血系统及肾脏损害;三硝基甲苯中毒可出现白内障、中毒性肝病、贫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等。同一种毒性危险化学品引起的急性和慢性中毒其损害的器官及表现也有很大差别。例如,苯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而慢性中毒主要为造血系统的损害。这在有毒化学品对机体的危害作用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总之,机体与有毒化学品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毒后症状也不一样。
3)急性中毒的现场抢救
(1)救护者现场准备。急性中毒发生时,毒性危险化学品大多是由呼吸系统或皮肤进入体内。因此,救护人员在救护之前应做好自身呼吸系统皮肤的防护。如穿好防护衣,佩戴供氧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否则,不但中毒者不能获救,救护者也会中毒,使中毒事故扩大。
(2)切断毒性危险化学品来源。救护人员应迅速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地方。在抢救抬运过程中,不能强拖硬拉以防造成外伤,使病情加重,应松开患者衣服、腰带并使其仰卧,以保持呼吸道通畅。同时要注意保暖。救护人员进入现场后,除对中毒者进行抢救外,还应认真查看,并采取有力措施,如关闭泄漏管道阀门、堵塞设备泄漏处、停止输送物料等以切断毒性危险化学品来源。对于已经泄露出来的有毒气体或蒸气,应迅速启动通风排毒设施或打开门窗,或者进行中和处理,降低毒性危险化学品在空气中的浓度,为抢救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3)迅速脱去被毒性危险化学品污染的衣服、鞋袜、手套等,并用大量清水或解毒液彻底清洗被毒性危险化学品污染的皮肤。要注意防止清洗剂促进毒性危险化学品的吸收,以及清洗剂本身所致的呼吸中毒。对于黏稠性毒性危险化学品,可以用大量肥皂水冲洗(敌白虫不能用碱性液冲洗),尤其要注意皮肤褶皱、毛发和指甲内的污染,对于水溶性毒性危险化学品,应先用棉絮、干布擦掉毒性危险化学品,再用清水冲洗。
(4)若毒性危险化学品经口引起急性中毒,对于非腐蚀性毒性危险化学品,应迅速用1/5000的高锰酸钾溶液或1%~2%的碳酸氢钠溶液洗胃,然后用硫酸镁溶液导泄。对于腐蚀性毒性危险化学品,一般不宜洗胃,可用蛋清、牛奶或氢氧化铝凝胶灌服,以保护胃黏膜。
(5)令中毒患者呼吸氧气。若患者呼吸停止或心跳骤停,应立即施行复苏术。
4. 一些毒性物质污染的处理
清除有毒化学品污染的措施,主要是用有一定压力的水进行喷射冲洗,或用热水冲洗,也可用蒸气熏蒸,或用药物进行中和、氧化或还原,以破坏或减弱其危害性。对黏稠状的污染物,如油漆等不易冲洗时,可用沙搓和铲除。对渗透污染物,如联苯胺、煤焦油等,经洗刷后再用蒸气促其蒸发来清除污染。
(1)对氰化钠、氰化钾及其他氰化物的污染,可用硫代硫酸钠的水溶液浇在污染处,因为硫代硫酸钠与氰化物反应,可以生成毒性低的硫氰酸盐。然后用热水冲洗,再用冷水冲洗干净。也可用硫酸亚铁、高锰酸钾、次氯酸钠代替硫代硫酸钠。
(2)对硫、磷及其他有机磷剧毒农药,如苯硫磷、敌死通等首先用生石灰将泄漏的药液吸干,然后用碱水湿透污染处,用热水冲洗后再用冷水冲洗干净。因为有机磷农药属于磷酸酶类、硫代磷酸酶类、氟代磷酸酯类毒性危险化学品,在碱性溶液中会迅速分解破坏而失去毒性。
(3)硫酸二甲酯泄漏后,先将氨水洒在污染处进行中和,也可用漂白粉或5倍水浸湿污染处,再用碱水浸湿,最后用热水和冷水各冲洗一次。
(4)甲醛泄漏后,可用漂白粉加5倍水浸湿污染处,因为甲醛可以被漂白粉氧化成甲酸,然后再用水冲洗干净。
(5)苯胺泄漏后,可用稀盐酸或稀硫酸溶液浸湿污染处,再用水冲洗。因为苯胺呈碱性,能与盐酸反应生成盐酸盐。如与硫酸化合,可生成硫酸盐。
(6)汞泄漏后可先行收集,然后在污染处用硫磺粉覆盖,因汞挥发出来的蒸气遇硫磺生成硫化汞而不致逸出,最后冲洗干净。
(7)磷容器破裂失去水保护将会产生燃烧,此时应先戴好防毒面具,用工具将黄磷移放到完好的盛器中,切勿用手接触。污染处用石灰乳浸湿,再用水冲洗。被黄磷污染的用具,可用5%硫酸铜溶液冲洗。
(8)砷泄漏后可用碱水和氢氧化铁解毒,再用水冲洗。
(9)溴泄漏后可用氨水使生成铵盐,再用水冲洗。
(二)腐蚀性危险化学品
腐蚀性物品接触人的皮肤、眼睛、肺部、食道等,会引起表皮细胞组织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而且被腐蚀性物品灼伤的伤口不易愈合。内部器官被灼伤时,严重的会引起炎症,如肺炎,甚至会造成死亡。特别是接触氢氟酸时,能发生剧痛,使组织坏死,如不及时治疗,会导致严重后果。
(三)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化学品能从原子核内部,自行不断放出有穿透力、为人们肉眼不可见的射线(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中子流)的性质。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在于它的放射性。其放射性强度越大,危险性就越大。人体组织在受到射线照射时,能发生电离,如果人体受到过量射线的照射,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在极高剂量的放射线作用下,能造成3种类型的放射伤害:
(1)对中枢神经和大脑系统的伤害。这种伤害主要表现为虚弱、倦怠、嗜睡、昏迷、震颤、痉挛,可在两天内死亡。
(2)对肠胃的伤害。这种伤害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虚弱和虚脱,症状消失后可出现急性昏迷,通常可在两周内死亡。
(3)对造血系统的伤害。这种伤害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但很快能好转,经过约2~3周无症状之后,出现脱发,经常性流鼻血,再出现腹泻,极度憔悴,通常在2~6周后死亡。
(四)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一般来讲,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改善劳动条件,排除危害因素是根本性的措施,但在一定条件下,如事故救援和抢修过程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就成为人身安全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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