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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本范围中的燃爆危险化学品指甲类可燃性危险物品,包括:
(1)①闪点<28℃的可燃性液体;②爆炸下限<10%的可燃性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④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⑤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⑥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2)在二类或以上压力容器中的乙类可燃性危险物品。
本范围中的毒性危险化学品指:
(1)极度毒性危险化学品:①吸入LC50<200mg/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经皮LD50<100mg/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经口LD50< 25mg/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②生产中易发生急性中毒,后果严重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③生产中慢性中毒的患病率较≥5%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④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不能治愈的毒性危险化学品。考试用书
(2)在二类或以上压力容器中的高度毒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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