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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lesson$
《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有下列9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6)拘留。
(7)关闭。
(8)吊销有关证照。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