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lesson$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其他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资料;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在规定期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按规定进行设计;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