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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伤亡事故的分类 $lesson$
目前,对事故的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按严重程度分类、按伤害部位分类、按受伤性质分类、按事故起因物分类、按不安全状态分类以及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为便于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在调查事故时通常按严重程度对事故进行分类。对于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用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两项指标来进行衡量。
我国有关法规、标准中对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 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日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具体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
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4.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公安部、劳动部,1997年)中第六条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3类:
(1) 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5.《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1993)中的分类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 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飞重量5.7 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5.7~50 t (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重量50 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