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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职业病防治监督

|0·2010-08-16 09:45:2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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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调整,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卫生部门的职责

  (1)拟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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