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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主要是指用手工或利用简单机械的装卸作业。
用手工或用简单机工装卸,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并且很容易发生伤害事故,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一、 一般要求
1. 要认真执行原劳动部一九五六年颁发的《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草案)和一九八四年五月颁布的《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害。
2. 企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供给工人以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
3. 经常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场所,应设有工人休息的处所和供应足够的饮料(水),并应备有简单的医疗和急救设备。
4. 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工人,每连续工作2h后,应有不少于10min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应计入工时)。
5. 作业前应有负责人详细介绍货物种类、性质、重量以及装运地点和经过的道路等有关注意事项。
6. 对于新参加装卸、搬运作业的工人的应进行基本操作方法的训练,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7. 对于放射性物品的装卸,装卸前应明确放射性物品的等级和状态。手提重量不应超过30kg,抬装抬卸为30~150kg,超过150kg时,应采用搬运机械装卸。不要采用肩扛、背负、抱揽等直接接触身体的装卸方法。
为了保证每人每天被照射的放射性最大容许剂量不超过0.05R。
二、 装卸起重机具
1. 一切装卸起重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健全检查、试验、更新制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具严禁使用。
2. 装卸机械的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应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作用良好,在工作中不得超过其额定负荷量使用。
3. 跳板应符合表2的规定,板面每隔0.4m应设有踏蹬,两端应包有铁箍。跳板长度超过6m时,中间应加垫,以免抖动,跳板使用时,安设坡度不得大于1:3,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如发现横向裂纹有折断可能时,应停止使用。
4. 撬杠应用钢料制成,滚杠应用根据物体重量选用适当尺寸的内径和壁厚的钢管,最好使用无缝钢管,其长度按搬运物件两端伸出0.3~0.4m为宜。
5. 桅杆、三角架应用坚实木料或无缝钢管制成,不允许有裂纹和腐朽等缺陷。桅杆、三角架需要加长时,连接要牢固,经过验算合格,方准使用。
6. 钢丝绳、麻绳、链条、滑车、卡环和千斤顶等应按起重设备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 利用绞车、滑车、桅杆、三角架进行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 对主要受力件要进行强度验算,桅杆、三角架还要考虑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2) 机具要求安装牢靠,三角架须设揽脚绳。
(3) 要划定作业区域,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作业中,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8. 在搬运沉重物体时,如所经道路土质松软或表面不平时,应铺上木板或方木。
9. 露天工作的装卸机械在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0. 机械与人工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互相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 对装卸场地的要求
1. 装卸场地应符合如下规定:
到装卸场地的通道应有坚硬的路面,并处于完好状态。在通道交叉点,沟、堑及铁路线的地方,应铺设通行用的跳板或桥梁。通道的宽度在汽车双线运行时,不应小于6.2m,单线运行不小于3m,在弧形转弯处应适当加宽。
装卸、搬运作业场地应平坦、宽敞、坚固,坡度不得大于2%,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装卸、搬运场地应有良好的照明装置,其照度不得小于3LX;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m,并设置安全标志。
物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
2. 装卸场上,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如果为了装卸工作,要把汽车安排在建筑物附近的话,建筑物与汽车车身后帮的间距应不小于0.5m,同时应有人行道和栏杆等。汽车与货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m。
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3. 装卸场的路面应与入口通道的路面相同;场内乱堆东西和冰冻都是不允许的。
汽车在装卸场(站)内运行以及驶向入口通道时,应规定通用的信号和路标。一般来说,汽车的运行应是连续的。如果由于生产条件所限,不能组织连续运行时,为了使汽车不经调车而从场内自由地驶出,应该用倒车的方式调动重车和空车。
夜间,装卸场(站)的照明,应保证正常的生产工作要求。
4. 从栈桥上抛投散粒状货物,应估算一定牌号的载重汽车满载时相应的安全系数,侧车帮要牢固地围住,并装上挡杆。
5. 在场内为了装卸存放在仓库和堆栈内的成件货物(捆、桶、卷等等),站台、栈桥、仓库的装卸台的高度应相当于汽车车身底柄的高度。
汽车车身与站台高度不同时,应利用梯子或斜面。
6. 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的来车方面左侧钢轨上,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防护信号。作业完毕清除线路障碍物后,方可撤除。
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前不准站入。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关车门时,应将销子插牢。
7. 使用抓斗或卸车机卸车时,不准装卸人员进入车内。如需上车清理物料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作业完毕,卸车机的链斗或刮板应升高到安全位置。
铁路正线不准卸车。在装卸线旁堆放货物应距钢轨外侧不少于1.5m。在有卸车机的线路上,堆放货物应距卸车机走行轨道外侧不少于1m。
8. 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仓库,梯子段数大于1或梯子高度大于1.5m时,为了直接把货物放入库房,应有入口和梯子;为搬上货物,应有起重机。
高于一层楼,梯子段数大于1的或高度大于2m的仓库,为放下和吊起货物,应配备起重机。
9. 只许从堆垛上自上而下的拿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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