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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答疑精选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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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提问1:
老师:在书中找不到答案.请指教
4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A.1年以上3年以下
B.6个月以上2年以下
C.6个月以上1年以下
D.3个月以上1年以下

老师回答1:
你好。
见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学员提问2:
老师:在书中找不到答案.请指教
40、《消防法》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的行政处罚。
A.警告
B.罚款
C.拘留
D.开除

老师回答2:
你好。
见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学员提问3:
老师:在书里找不到.
79、 《消防法》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
A.附有燃点数据的说明书
B.负有闪点数据的说明
C.负有爆炸极限数据的说明书
D.负有安全标志的说明书、
E.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老师回答3:
你好。
这是《消防法》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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