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法规科目已于10月24日考完,一道关于事故瞒报的注安法规多选题在考生中引发不少讨论:老板瞒报事故,家属要不要一并勾上?这道题真正考的,不是法条背诵,而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完整责任链条。下面把这个考点拆开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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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集中在一点:题目问谁构成犯罪,五个人里有人只勾了直接责任人,有人把老板的妻子和亲戚也勾了进去。勾完拿不准,是因为只记住了“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这几个字,没有把责任链条往后想一步。
这一罪名出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条的第一层看报告职责,第二层还牵涉共犯问题,漏掉后一层就容易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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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罪名的责任主体限定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等,事故发生后由他们按程序上报。老板的妻子、亲戚本身并没有法定的报告职责,单纯没有去报告,不构成这个罪。
换句话说,“家属该不该去报告”和“家属有没有参与瞒报”是两个问题,前者回答不了罪与非罪,后者才是认定的关键所在。
性质的变化发生在“串通”上。家属虽然没有报告职责,但坐下来和有职责的人一起把不报、谎报的事商量定了,就属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共同故意实施,相关司法解释对按共犯处理有明确规定,教唆、帮助瞒报的同样可能被追究。
所以作答时判断的对象不是身份,而是行为:有没有和有职责的人形成共同的瞒报意思,有没有参与分工配合。有,才谈得上共犯。
| 情形 | 是否构成本罪 | 判断原因 |
| 被救出的事故当事人知道情况,但未参与商量 | 不构成 | 一无法定报告职责,二未参与串通,仅凭知情不能定罪 |
| 负责遗体转运、处理后事并收取费用的第三方 | 不构成 | 只提供劳务收取费用,未参与串通、未贻误抢救,费用问题另行处理 |
| 与有职责的人共同商定不报并分工配合 | 按共犯构成 | 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共同实施瞒报 |
对照这张表可以看出,知情不等于参与,拿钱办事不等于串通,判断的落点始终在“有没有共同商量、共同实施”上。
这个罪的入罪门槛可以记成四件事:
一是负有报告职责;
二是故意不报或者谎报;
三是贻误了事故抢救;
四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四项缺一项都定不上;要再按共犯处理,还须加上串通这一条。落到题目上,问法不同,圈选的范围也不同:
问谁属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只圈直接责任人;
问谁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直接责任人加上串通瞒报的人;
问谁应当按共犯认定——看有没有明确的分工证据。
以上为考试知识点讨论,不构成对具体案件司法认定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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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预计12月下旬开放,2024年与2025年两年都在12月26日当天放分,确切日期以正式通知为准。
A2:少选的话,每选对一个选项拿0.5分;只要出现错选,这一题整题不给分,也没有倒扣分。
A3:全科报考的成绩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滚动使用,符合免考条件的分别按3个和2个考试年度执行,增报专业只考实务1科,当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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