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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投标报名!围标串标无处遁形!

环球网校·2024-02-26 15:55:45浏览90 收藏9
摘要 目前,已有多个省市明确提出取消投标报名!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烟建建管〔2024〕1号)。确认了:

一、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二、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招标人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2、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3、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三、狠抓投标单位串通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编码相同的;

3、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及以上错误一致;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早在此前,山东省住建厅就曾提出:取消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

目前,已有多个省市明确提出取消投标报名!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01山东

2020年1月1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招标过程中,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02湖南

2021年12月,湖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取消发售标书和投标报名环节,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无门槛免费查阅和下载,积极完善不见面开标、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电子保函、在线签约、电子归档等技术规范。采取电子化招标投标的,不得收取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03北京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8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

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在规范格式范本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电子化,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均可以在线免费下载,相关电子文件加密流转。

04广西

2019年5月22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明确:

2019年8月31日前,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取消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方式,全面实现电子标书取代纸质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05江西

2019年3月,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

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06甘肃

2019年,甘肃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发布《关于取消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报名的通知》:

取消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标报名环节。

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取消投标报名并告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07成都2019年12月11日,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经信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取消投标报名,不得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国家发改委明令

“招投标”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投标报名环节,也就是说投标报名只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操作习惯而已。

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8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2022年,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再次强调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重点关注异常低价投标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充分论证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严厉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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