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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此外,对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因此,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需求量会逐渐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