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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报告的程序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续报、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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