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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一)基本概念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危害分为两类。
第一类危害是指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害。常见的如: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场所;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等。
第二类危害是指导致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它通常包括人、物、环境3个方面的因素。
危险是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
常常把危险和危害合在一起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有害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慢性损坏的因素。
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可能成为危险有害因素。
危险评价也称安全评价或风险评价,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产生
根据事故致因理论中的能量意外释放论,事故是能量的意外释放,作用于人体(或机构)的过量的能量或干扰人体与外界能量交换的危险物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能量或危险物质在事故致因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我们称其为第一类危险源。把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的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
能量一般理解为物质做功的能力,它是无形的,只有在做功时才显现出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产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拥有能量的能量载体看作第一类危险源。同样,有些作为第一类危险源的危险物质也是无形的,如某些窒息性气体等。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产生、储存危险物质的设备、容器或场所等看作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具有的能量越高,危险物质的量越大,其危险性就越大。
第二类危险源包括人、物、环境三个方面的问题。人的因素即人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的结果偏离了预定的标准。人失误可能直接破坏第一类危险源控制措施,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人失误也可能造成物的故障,进而物的故障导致事故。物的因素可以概括为物的故障,物的故障可能直接破坏对能量或危险物质的约束或限制措施。环境因素主要指系统的运行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照明、粉尘、通风换气、噪声和振动等物理因素。不良的物理环境会引起物的故障或人失误。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便于进行危险、危害的分析与辨识。不同的分类方法,危险有害因素的称呼不同,涉及的范围也不同。常用的是“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的方法进行分类,简单叙述如下。
1.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如下 6大类,37小类。
第1类: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包括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操纵器缺陷、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等;
(2)防护缺陷,包括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等;
(3)电危害,包括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等;
(4)噪声危害,包括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等;
(5)振动危害,包括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危害等;
(6)电磁辐射,涉及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两种,电离辐射包括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包括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等;
(7)运动物危害,包括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坠落物、反弹物、土、岩滑动、料堆(垛)滑动、飞流卷动、冲击地区、其他运动物危害等;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包括高温气体、高温液体、高温固体、其他高温物质等;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包括低温气体、低温液体、低温固体、其他低温物质等;
(11)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缺氧、通风不良、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等);
(13)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等);
(14)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晰、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等);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第2类: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等);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等);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等);
(5)其他化学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第3类:生物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性微生物等);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危险生物和危害因素。
第4类:心理、生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第5类:行为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错误);
(3)监护错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第6类:其他危险和危害因素。
(1)搬举重物;
(2)作业空间;
(3)工具不合适;
(4)标识不清。
2.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进行分类 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等20类。
(1)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纹、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 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 指强酸、强碱溅到身悴引起的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菠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人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①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②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③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④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3.参照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等7类。我国卫生部于2007年颁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包括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十大类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化学物质类、物力因素类、生物因素类、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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