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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组织保障:一是安全生产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监总局分布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试行标准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可参照执行。
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设置机构或者配备多少专职管理人员,根据危险性和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有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配备专职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只需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专职、兼职、委托三者必有其一)
3.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