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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一工厂有生产科、技术科、销售科、安全科和工会等。2017年5月3日,该厂氨气管道发出泄漏,3名员工中毒。在事故调查时,厂长说:因管道腐蚀造成氨气泄漏,为不影响生产,厂里组织了几次在线堵漏 ,但未成功,于是准备停车修补;生产副厂长说:紧急停车过程中,员工甲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导致管道压力骤增、氨气泄漏量增大,采取补救措施无效后,通知撤离,但因撤离方向错误,致使包括甲在内的现场3名员工中毒;员工甲说:发现泄漏后没多想,也没戴防护面具就进行处理,再说厂内的防护面具很少而且很旧了,未必好用;员工已说:当时我是闻到气味,感觉不对才跑的,可能是慌乱中跑的方向不对,以前没人告诉过什么情况下该往哪跑、如何防护,现在才知道厂里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科长说: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厂下达给安全科的任务,由安全科员工组成编制组,预案经我审查后,由生产副厂长签发。事故调查人员调查确认厂长、生产副厂长、员工甲、员工乙和安全科长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并发现预案签发人为已调离该厂的原生产副厂长,签发日期为2017年7月8日,预案没有在属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应急准备要素的要求,指出该厂在应急准备工作中的不足。
2.指出该厂在预案编制和预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结合此次氨气泄漏事故,说明该类应急救援预案中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应包括的内容。
参考答案:
1.应急准备包括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权限的明确、应急资源的准备、公众教育、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和互助协议的签署等。
通过以上场景描述,该厂在应急准备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
(2)防护面具陈旧、数量不够,说明该厂对应急资源准备不足;
(3)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够,导致出现氨气泄漏时,不知如何处理、向什么方向疏散;
(4)未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员工对应急预案不熟悉。
2. 该厂在预案编制和预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由安全科来编制是不合适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该由生产、安全、技术、人力资源、卫生环境等部门共同组成编写组来编写,预案编制完成之后,要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包括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工程与维修部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部门,邻近社区,市场销售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
(2)预案经安全科长审查,由生产副厂长签发也是不合适的。预案应经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响应人员充分讨论、修订和评审,就是要进行内部评审。如果涉及外单位,还应该进行外部评审。经过评审的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
(3)预案没有在属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是不正确的,应该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4)员工不知道厂里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说明该厂对预案没有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预案经批准发布后,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如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应急资源并定期检查,组织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建立电子化的应急预案,对应急预案实施动态管理与更新,并不断完善等。
3. 当出现氨气泄漏事故时,应当进行紧急疏散和撤离,这时应确定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场所等细节,同时应该考虑疏散人群的数量、所需要的时间和可利用的时间、风向等环境变化,确保疏散能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不会出现慌乱、盲目的情况,更不会出现因疏散导致次生事故。
案例二:
某企业有玻璃器皿生产车间,该企业的玻璃器皿制造分为烧制玻璃溶液、吹制成型和退火处理三道主要工序,烧制玻璃溶液的主要装置是玻璃熔化池炉。烧制时,从炉顶侧面人工加入石英砂(二氧化硅)、纯碱(氢氧化钠)、三氧化二砷等原料,用重油和煤气作燃料烧至1300~1700 从炉底侧面排出玻璃溶液。
玻璃器皿的生产车间厂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顶是水泥预制板,厂房内有46t玻璃熔化炉1座,炉高6m,炉顶距厂房钢制房梁1.7m,炉底高出地面 1.5m,距炉出料口3m处是玻璃器皿自动吹制成型机和退火炉。煤气调压站距厂房直线距离15m,重油储罐距厂房直线距离5m。厂房内有员工20人正在工作。
由于熔化池炉超期服役,造成炉顶内拱耐火砖损坏,烈焰冲出炉顶近1m,炉两侧的耐火砖也已变形,随时有发生溃炉的可能。2018年6月11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即向企业发出暂时停炉、停产的指令。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了《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哪些职权?
2.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1992)的规定,指出该车间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3.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的规定,指出该车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并说明依据。
4. 针对该企业现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了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和紧急处置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即有现场检查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即有当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即有紧急处置权。
2.根据国家标准 GB/T13816-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该企业存在的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有设备有缺陷、电磁辐射危害、明火危害、高温物质危害等;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有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物质等;可能存在的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是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等。
3.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的规定,指出该车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是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