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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1) 具有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并已取得了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4)具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安全评价人员;
(5)聘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老师;
(6)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7)申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