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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它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称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许可活动的专门法律。《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种类、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亦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6个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活动
2.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采取什么方式设定,涉及到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法定形式。这些都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
《行政许可法》对此规定了下列4种情形: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作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决定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另设;没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
(3)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地方政府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纷繁复杂,所以需要赋予省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