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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原来的章名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明确本章规定的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将本章的名称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本章共10条,其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包括: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同时,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章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此外,本章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合同以及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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