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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消防行政处罚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都是财产罚的形式。
罚款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运用最多最广泛的一种消防行政处罚形式。在《消防法》第58条,59条、60条、61条、63条、65条、66条、69条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消防法》第60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干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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