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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中央军委审计署综合局,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为加强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审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中级审计师报名预计7月开始。请大家提前做好时间规划!为方便考生及时获得中级审计师报名确切时间,环球网校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成绩发布后我们会及时以短信形式提醒您2022年中级审计师报名时间,请及时预约。考生可提前收藏:2022中级审计师报名时间及报名入口汇总>>>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设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Audit Qualifications(简称AudQ)。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助理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Assistant Auditor(简称AAud);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Proficient Auditor(简称PAud);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Senior Audit Qualification,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Senior Auditor(简称SAud),正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Principal Auditor(简称PrAud)。
第四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承担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计署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库,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审题、考试阅卷及结果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调整、考试合格标准及免予考试政策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及免予考试政策等,会同审计署开展考试质量评估。
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八条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下同)。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中级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初级、中级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专业类别或科目的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拟定考务工作细则、考场规则及相关工作标准和流程,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审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承担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条 全国审计考办负责组织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审计实务》1个科目。
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按程序分设专业类别。报名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应试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第四条 获得审计专业硕士学位人员报名参加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予考查《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
第五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可根据考试科目、方式、频次等调整。
第六条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军队人员、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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