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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中级审计师考试电子票据正在领取中
考试收费票据采用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电子票据信息在本次考试结束 30 个工作日内(考试时间10月10日)以短信形式陆续推送至考生的报名注册手机。考生可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根据短信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具体操作步骤详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流程图》。报考人员可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服务指南”栏目,点击“问题解答”查看“电子票据领取”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结束 30 个工作日后,还未收到电子票据信息或者误删电子票据信息的考生,请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及参加考试名称相关信息发送至邮箱kszxcw@rsj.beijing. gov.cn。发送邮件后的 3 个工作日会有工作人员与考生联系,解决相关电子票据问题。
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规范办理流程,现将在线开票模式、系统对接开票模式的电子票据申领流程规定如下:
一、电子票据在线开票模式申领流程
在线开票模式是指用票单位通过互联网或政务外网登陆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电子票据系统功能将电子票据发送至缴费人。
(一)首次申领
1.申请单位持《财政票据领用证》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1)《(单位名称)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申请函》;
(2)《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3)《单位收费专用章印模采样申请表》;
(4)《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两份);
(5)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①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教育系统收费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盖章的收费备案审批表);
②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③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2.材料审核
(1)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进行盖章,其中《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由财政部门填注资料备案编号后,返还申请单位一份;
(2)单位持财政部门盖章的《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个人财政数字证书。
3.电子票据领取
(1)单位持《财政票据领用证》,核销已在财政部门领取的同种类纸质票据(包括已使用票据和未使用票据);
(2)单位持已办理的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到财政部门备案,同时获取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登陆地址、《北京市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用户手册》、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领取电子票据。
4.电子票据使用
用票单位登陆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按照《北京市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用户手册》,在系统中完成单位信息初始化,电子票据入库,票据下发,票据开具等事项。
(二)再次申领
1.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系统中上报前次电子票据使用情况,填报电子票据申领单;
2.财政部门核发电子票据。
(三)用票单位信息变更
用票单位信息变更均需填写《用票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1.单位基础信息变更
(1)涉及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编办或民政部门批复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法人代表变更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任命证明文件或民政部门批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2)财政部门在电子票据系统和《财政票据领用证》变更相关信息。
2.单位开具项目变更
(1)单位提供项目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2)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电子票据系统中变更开具项目。
3.单位新增票据种类
按照申领《财政票据领用证》相关要求办理。
4.单位电子票据开票人变更
(1)电子票据开票变更人需申办个人财政数字证书;
(2)财政部门对电子票据开票人个人财政数字证书进行变更;
(四)用票单位撤销、合并、改组
1.单位撤销
(1)单位提供单位撤销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报财政部门核销;
(3)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废止手续。
2.单位合并
(1)被撤销单位按照本流程“单位撤销”相关条款办理;
(2)合并单位填写《用票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3.单位改组
单位改组按照本流程“单位撤销”和“首次申领”相关条款办理。
二、电子票据系统对接开票模式申领流程
系统对接开票模式是指用票单位按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提供的公共服务接口规范和数据规范,实现单位自有业务系统和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并配置签名服务器等设备,实现单位自有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系统将电子票据发送至缴费人。
(一)首次申领
1.申请单位持《财政票据领用证》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1)《(单位名称)对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请函》;
(2)《系统对接方案》;
(3)《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4)《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一式两份);
(5)《单位收费专用章印模采样申请表》;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在线开票模式相关内容)。
2. 材料审核
(1)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进行盖章,申请单位自行准备符合财政部数字签名体系接口标准规范的签名服务器,并将签名服务器生成的单位标识文件提交至财政部门办理机构数字证书;
(2)财政部门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进行盖章,填注资料备案编号后,返还申请单位一份。
3. 系统对接实施
(1)单位向财政部门获取《北京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端接口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对接须知》;
(2)单位按照《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单位端接口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要求,进行接口开发工作。
4.系统联调测试
(1)单位接口开发完成并通过模拟环境测试后,向财政部门提交《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联调申请表》;
(2)财政部门收到联调申请后,确定联调时间,与单位系统进行对接联调测试工作;
(3)联调测试通过后,财政部门配合切换正式环境。
5.电子票据领取
单位持《财政票据领用证》,核销已在财政部门领取的同种类纸质票据(包括已使用票据和未使用票据),同时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二)再次申领
1.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系统中上报前次电子票据使用情况,填报电子票据申领单;
2.财政部门核发电子票据。
(三)用票单位信息变更
(同在线开票模式相关内容)。
(四)用票单位撤销、合并、改组
(同在线开票模式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和本文要求提交的相关表格见附件。
2.个人财政数字证书
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和机构证书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财政数字证书使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信息〔2016〕2648号)执行。
(1)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者应为财政票据开票人;
(2)已办理财政部门个人数字证书的人员,无需重复办理,需提供《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个人数字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3) 数字证书的新办、延期、补办、解锁、注销、撤销按照京财信息〔2016〕2648号执行。
3.用票单位应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所提交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bjczpjglzx@czj.beijing.gov.cn。
4.用票单位信息变更、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5.电子票据采用年票制,用票单位可在每年12月份申领下年度电子票据。财政部门对过期未使用电子票据进行注销处理。
6.电子票据查验可在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网址http://www.mof.gov.cn/zaixianfuwu/zxcx)和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票据管理栏目查询(网址:http://czj.beijing.gov.cn/pjinfoshow)
7.业务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票据事务管理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 9:00-11:30
下午 14:00-17:0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玉芙胡同11号北京市财政票据对外服务窗口1层104室
联系电话:010-6845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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