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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冲刺考点: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第一部分 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家审计机关
【考点二】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
(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3)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6.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建议权)
7.审计机关对取得的审计对象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审计对象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8.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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