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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审计人员专业能力,拓宽审计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审计领域人才资源开发、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用好用活现有人才、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审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让在一线踏踏实实做出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2.坚持科学评价。结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审计工作实际开展分类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实践性和创新性的评价,充分调动审计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评价结果与审计专业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壮大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二、实施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青单位、援青人才、来青投资创办企业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中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设置。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2.促进职称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审计专业人才重复评价。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审计师、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视同为具备审计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符合聘任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达到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制定新的评价标准。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评价标准,是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根据国家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鼓励审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审计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级、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业绩水平和业务引领作用。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包括从事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审计人员,突出评价其职业判断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从事国家审计人员,建立健全专业能力标准评价体系,注重评价其工作业绩、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将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
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科学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充分体现审计职业属性,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推行理论成果和审计业务代表作制度。重点评价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均可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审计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审计案例等均可作为理论成果代表作。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增强政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
4.实行国家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和单位推荐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分层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审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评审条件。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推荐条件。
5.向优秀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倾斜。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贡献、研究成果十分显著的优秀人员,可按照破格条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援青人员,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经单位考核推荐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国家规定,划定高级审计师考试省内合格分数线及“三区三州”合格分数线,国家级和省级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在我省范围内长期有效;“三区三州”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在省内“三区三州”范围3年内有效。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理论成果等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专业技术人才跨省流动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实行多元化评价。综合采取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审计专业人员进行多元化评价。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注重对审计知识和能力的考察,对必要的会计、法律、计算机等知识进行考查。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正高级审计师采取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老师评审等综合评价方式。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和非公经济评审组。
2.加强评委会建设。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对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进行核准备案,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省审计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青海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老师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建立同行老师评审制度,完善评审老师遴选机制,积极吸纳经济、法律、计算机、工程等领域学术和实务老师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加强对评委会的组织管理,明确界定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科学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我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可按专业类别,分类开展评审。对具备条件、管理规范的市州、审计专业人才密集的部门,推动实行自主评审。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自主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审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审计人才培养、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审计职称系列与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职称的衔接,鼓励支持具备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逐级申报审计系列相近专业高级职称,减少重复评价。
2.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主体作用,结合用人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评”和“用”的关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由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根据单位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审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3.加强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培训作为实现审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结构和提升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审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通过“互联网+”、集中面授等方式,创新丰富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审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4.探索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加强聘后考核管理,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畅通职称评聘管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渠道,将通过职称评审的审计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完善评价监督机制
1.健全评审监督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督,注重体现审计公信力。规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细化评审规则,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健全职称评审政策公开制度,通过各类平台向社会公开职称评审政策及职称评价标准,确保政策知晓率;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对职称评审、结果等程序监督;完善职称评审回避制度,保障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客观、公平、公正。
2.建立职称申报诚信制度。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和学术成果、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失信惩戒、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为申报人员暗箱操作的评审老师,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将各类失信行为纳入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和青海信用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快推进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申报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优化职称审核、评审环节工作程序,为申报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审核、网上评审、网上打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推动我省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推动落实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明确改革工作目标,深入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工作具体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审计专业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审计部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积极协同配合,规范申报推荐及评审程序,确保各环节工作有序推进。
(三)有序推进,稳步实施
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建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评委会工作程序、评审规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首次正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审计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职称工作管理权限,按规定和要求做好事业单位岗位核定、评审申报、岗位聘用等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四)扩大宣传,营造环境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工作,同时认真研究、稳妥处理改革推进和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复杂敏感事项要及时报告,共同研判、协同处理、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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