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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重点知识: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环球网校·2021-03-05 15:45:03浏览19 收藏1
摘要 2021年中级审计师考试正在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发布“2021年中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重点知识: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的内容,为考生整理有用的备考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21年中级审计师理论与实务重点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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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重点知识: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

(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3)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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