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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1年中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重点知识汇总
2021年中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重点知识: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
(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2)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3)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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